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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1-10-18 10:42 / 查看:526

昭苏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生态、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一流景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昭苏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指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环境卫生执法与监督评价等。

第三条  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业作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资源环境管理科主管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园区资源环境管理科主要职责:

(一)对园区内的资源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旅游区基础设施,绿化维护、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景区景点卫生质量评定工作;

(二)负责旅游区各景点的业务指导工作,对景区的容貌环境、市场秩序、物价、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园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各种性质的破坏和污染,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对景区内建设、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园区植树绿化、病虫害防治、文物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护林防火、打击非法砍伐树木行为;

   (五)负责旅游市场和旅游产业的开发,加强园区内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落实园景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七)负责园区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逐步完善环卫基础设施;

(八)负责环境卫生巡查执法,落实分片包干责任,督促景区内社会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九)负责依据《条例》对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和依法处罚;

(十)负责落实新、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景区绿化责任区的管理、养护和管理施工扬尘污染等环境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爱国卫生月”等活动发动景区所辖单位广泛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活动;

(十三)负责监督景区内所辖单位的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管委会交办的其它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村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景区周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农牧民门前屋后卫生实行“三包”;

(二)负责组织各村、队落实片区(草场、农田等)环境卫生管理与监督,组织和发动当地农牧民开展村、队环境整治,治理脏乱死角,积极开展清洁村、队评比活动;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景区周边村、队落实草场、农田等环境卫生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辖区垃圾清扫工作,落实责任制;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林业局除对园区内林业资源正常管护外,还应对景区周边环境卫生负责。

第八条  交通局负责园区外道路和景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第九条  住建局负责园区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在新、改、扩建道路及经营设施等人流集散场所时,住建、交通、国土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环卫设施。

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由相关部门会同建设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基础工程、房屋拆迁、开发建设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报告园区资源环境管理科,并按照规定进行重建或补建。

 

第四章  管理与收费

 

第十四条  驻园区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觉将垃圾分类和垃圾袋装化处理,在规定时间将垃圾清运到规定地点。对不遵守环境卫生制度,乱扔垃圾、乱写乱画等不文明行为和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擅自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园区资源环境管理科依法严厉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曝光揭丑等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应主动交纳卫生保洁费和垃圾委托清运费,对拒缴的单位和个人,将对其产生的垃圾停运;对迟缴的单位和个人,按每日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具体收费标准和适用情况比照昭苏县市容环卫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园区资源环境管理科负责卫生保洁费、垃圾委托清运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六条  园区周边因处置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将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到规范的消纳处置场所,对拒不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由景区资源环境管理科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园区资源环境管理科负责对群众举报或卫生监督员上报的乱堆、乱倒垃圾及渣土事件立案查处,无法确定倾倒人的纳入环境卫生应急清理处置;设立举报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实行进入园区所有人员“垃圾自带制度”,在进入景区时,应统一发放可循环使用垃圾回收袋,要求将自身产生的垃圾带出景区,并实行相应的奖惩制度,最大量减少在景区人为产生的垃圾,约束其形成收集垃圾、不乱扔垃圾或废弃物的文明举止。

第十九条  推行园区环境卫生志愿者行动。与县文明办、环保局、团委、工会等部门联合建立景区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和重要节点,招募适当的志愿者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建立相应环卫机构,专门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加大环卫设施投入力度,确保垃圾收集、清运处理与景区环境服务质量相适应。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召集,宣传、建设、环保、林业、畜牧、国土、水利、旅游、乡镇、宗教及管委会各科室等部门参加,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景区资源环境管理科负责对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作业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作业单位、作业范围、作业标准、监督管理电话等予以公布,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单位、农牧民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进行监督。同时负责对各单位卫生责任区清洁情况和“门前四包”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发布督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执法、作业责任的,出现以下环境卫生问题的,有关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一)群众多次反映或被媒体曝光而未能及时解决的;

(二)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措施不得力的;

(三)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五)其他给游客游览带来严重不便和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将园区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同时实行卫生清洁评比制度;对于影响文明创建和在清洁评比中名次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在年度清洁评比中处于末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多次因卫生问题被通报的经营户或在年度清洁评比中处于末位的,取消其准入资格,待整改落实后视整改情况予以补发准入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正常作业。

第二十六条  宣传、广电、教育、文化、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倡导居民和游客增强环境责任意识,摒弃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良陋习,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活动,自觉维护景区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昭苏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