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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工作制度汇总

2021-10-18 10:24 / 查看:557

昭苏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工作制度

为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和造就干部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推动单位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要求。

2、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为第一准则,努力保持积极向上,严谨负责的精神状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干事创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班。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在室内、楼道内大声喧哗。不在办公场所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玩扑克、下棋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接打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回答问题要耐心清楚。对上级的电话通知或下级的汇报,要认真做好记录,核对准确,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4、工作时间要精神饱满,着装整洁,穿戴得体,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提倡并推广使用普通话。要保持办公室环境卫生、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准乱贴乱挂、乱堆乱放。

5、努力创建节约型机关,大力弘扬节俭美德。要爱护公物,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节约使用每一件办公用品,下班时要随手关闭电灯、热水器、水龙头、电脑和门窗。

6、对所有来机关办事的人员,要一视同仁,热情接待,不以衣貌取人,不能生熟有别。在接待交往中,要热情得体,自觉使用文明用语,说话要和气,服务要周到。严禁以职谋私,严禁吃、拿、卡、要。

7、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全程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必须亲自将来者引领到有关职能科室,搞好工作衔接。

8、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坚持以诚相待、与人为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有意见当面提出,不背后乱说。对领导要维护尊重,对部属要关心爱护,对同事要互相帮助。

9、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知道的不打听。

10、依法行政,秉公办事,雷厉风行,高效快捷,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到:今天的事今天办,明天的事提前办,能办的事马上办,困难的事想法办,重要的事优先办,复杂的事梳理办,限期的事计时办,所有的事认真办。

考 勤 制 度

一、逐日考勤签到制度。除规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外,上午和下午由办公室点到,由办公室一月一公布,半年一总结。

二、执行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得旷工。迟到、早退3次,旷工半天,事假2天以上(不含2天),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

三、执行请销假制度。

1、职工病事假需提前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病假条),作为考勤依据。职工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领导长批准,二天以上由书记批准。

2、干部职工休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干部职工休假时需提前写好申请上报办公室,由书记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及时归岗上班,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书记批准,并在办公室办理续假手续方可休假。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不上班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执行中途离岗登记制度。工作时间内如有事外出,要主动与办公室打招呼,说明去向,并由值班人员在考勤表上予以登记。另外,外出时,要向值班人员留下通讯方式,以便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取得联系。如中途离岗不打招呼或登记,视同缺勤处理。

五、节假日担任值班者,不得缺勤,一旦因缺勤出现问题,除追究值班者的责任外,还追究带班者的领导责任。

六、对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值 班 制 度

1、实行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带班领导按领导顺序依次排定,值班干部每周轮流循环。

2、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其他领导干部的活动,机关人员的去向,做到心中有数;

(2)组织好机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3)做好游客来电来访、接待工作;

(4)搞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对值班干部值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值班干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公室大厅、走廊的清洁卫生,做到门窗干净明亮,桌、椅摆放有序,地面洁净无尘,饮水供应充足、及时;

(2)值班干部负责每天的报刊、信件杂志的及时分理传送;

(3)把当天报纸按照分类夹在报夹上;

(4)遇到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报告;

(5)认真做好每天的考勤和值班记录工作。

4、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每天早晨做好交接手续。

卫生管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应讲究卫生,自觉保持室内外整洁,做到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等物。

2、办公室内卫生由各科室负责。每天上班前进行清扫,做到门窗干净明亮,桌椅柜摆放有序,办公用品,文件材料堆放整齐,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3、公共卫生区卫生由每天的值班人员负责。值日人员每天上午提前到岗对划分的大厅、走廊、厕所等卫生责任区进行全面清扫,并做好全天的保洁工作。

4、每周五下午,全体人员对室内外卫生进行全面清扫,做到门窗及室内各类设施无灰尘,柜顶无杂物,墙角、房顶无尘网。

昭苏县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旅游开发保护管理制度

1、为落实旅游开发保护的基本国策,为切实做好旅游开发保护工作,保护党员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开发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园区管委会主任是旅游开发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责任人是本部门开发和旅游开发保护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开发保护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全面规划、革新技术、综合利用、科学管理、防治污染”的方针。

3、旅游区(点)开发建设有经县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的规则,无违规建设项目。

4、园区管委会组织生产应最大限度地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三废排放,降低污染影响,搞好技术革新和综合利用,通过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 、漏,把“三废”消灭和减少在生产过程中。

5、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并监督执行到位。

6、生产车间要因地制宜地在车间、厂房周围植树造林,种植草坪,加强管理,逐年扩大绿化面积,不断改善劳动环境。

7、对批准纳入旅游开发保护的项目,财务、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和施工力量方面予以充分的保证。

8、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及资金来源一律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不增加污染负荷,增效不增污。

9、凡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总体布置相关防治措施设置,应有园区管委会生产技术科参与研究,并报上级旅游开发保护主管部门,方能确定。

10、建设项目要尽量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必须有先进的“三废”治理措施,实行层层把关,凡生产工艺有“三废”三同时没有防治措施的设计,基建部门不得施工,凡是没有同时完成“三废”治理或应有而没有污染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部门不得验收投产。

11、凡没有“三废"治理或处理“三废”技术不过关的新产品及科研成果,不予以鉴定和推广,更不得用于生产。凡是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技改,不得批准立项。

12、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治污染的第一负责人,在旅游开发保护、污染物治理等方面要切实做到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旅游开发保护工作。

13、生产部门要督促车间加强生产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消除跑、冒、滴、漏,不断降低原材料消耗及“三废”排放量,加强异味治理工作,确保厂界无异味。

14、设施是安全生产及旅游开发保护工作的重要部分,不经上级旅游开发保护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停用、拆迁或损坏。检修要提前旅游开发保护部门申报,检修方案包括检修时产生的污染物处置方案,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15、污染治理效果及监测数据应及时公布,不落实持续改进。

16、认真做好旅游开发保护工作,将其开展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

17、对违反国家旅游开发保护法或有条件治理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经督促检查不听劝告,致使旅游开发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8、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

19、园区管委会职工或有关部门凡是对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及社会旅游开发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要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特殊成绩和贡献者要通报表扬,并向上级领导部门推荐。

20、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把旅游开发保护作为一项考核条件,完不成规定的环境任务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昭苏县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昭苏县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保护景区自然环境,保障景区机动车辆通行运行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景区通行的机动车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景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由昭苏自治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景区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门票站工作人员在放行时应仔细查验证件,对进入景区车辆放行时应查验其车牌号与通行证一致,并有详细的放行记录。

第五条 景区内通行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景区管理制度。严禁在景区道路沿线和区间车站点场停车,违者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获准在景区内通行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景区管理制度,违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条  在景区内通行的车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累计达3次者,由昭苏自治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委会取消其通行资格。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于违规发放通行证、擅自允许车辆进入景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昭苏自治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昭苏县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园区管委会管理旅游方面工作同时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旅游直接管理人,各旅游行业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是旅游工作管理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景点管理及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旅游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旅游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不定时对各旅游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平培训和教育。

二、要根据本地旅游景区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制定相关的景区工作人员得的管理制度及防范安全事故预案和防控突发传染病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监督各工作个人员在旅游工作中是否做到为并且要督促旅游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相关安全生产档案,健全各旅游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的安排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景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尤其是黄金周前及举办重大活动时要与相关部门开展以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以及经营特种旅游项目的企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食品卫生安全和防控突发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的检查,特别是对景区内防火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消防;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对存在安全隐患而拒绝或拖延整改的场所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其整改。

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旅游经营单位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促进其健康发展。

七、要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值班制度,确保旅游个方面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对旅游安全工作的动态管理。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要尽快逐级上报,并及时会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昭苏县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旅游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为强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有效防止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的确认
  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旅游景区(点)、生产建设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群众举报,由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隐患的排查程序
  1、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各隐患所在旅游景区(点)、生产单位要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及时进行整治,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且在短期内治理难度较大的,隐患旅游景区(点)、生产单位要严密监控,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在保证不发生事故的同时,要将事故隐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到昭苏县安监站备案。
  3、昭苏县对全县的旅游景区(点)、生产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入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隐患进行治理,并定期进行督察。
  三、旅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理
  1、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要求被查单位限期排除。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督促被查单位限期整改。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依法强制被查单位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旅游景区(点)、生产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同时,要建立相应档案,将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2、环保、城建、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因素要定期组织检查,对上报的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确保各类生产安全。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监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3、园区管委会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督查,并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的具体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旅游局。
  4、园区管委会设立重大隐患举报电话:7785069,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有关旅游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

昭苏县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生态、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一流景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昭苏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指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环境卫生执法与监督评价等。

第三条  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业作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主管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景区内管理者主要职责:

(一)对景区内的资源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旅游区基础设施,绿化维护、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景区景点卫生质量评定工作;

(二)负责旅游区各景点的业务指导工作,对景区的容貌环境、市场秩序、物价、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各种性质的破坏和污染,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对景区内建设、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景区5个百园、种质资源圃保护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护林防火、打击非法狩猎及非法砍伐树木行为;

(五)负责旅游市场和旅游产业的开发,加强景区内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落实景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七)负责景区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逐步完善环卫基础设施;

(八)负责环境卫生巡查执法,落实分片包干责任,督促景区内社会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九)负责依据《条例》对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和依法处罚;

(十)负责落实新、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景区绿化责任区的管理、养护和管理施工扬尘污染等环境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爱国卫生月”等活动发动景区所辖单位广泛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活动;

(十三)负责监督景区内所辖单位的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在新、改、扩建道路及经营设施等人流集散场所时,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环卫设施。

第七条  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由相关部门会同建设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基础工程、房屋拆迁、开发建设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报告景区资源环境管理科,并按照规定进行重建或补建。

第四章  管理与收费

第九条  景区经营者和生产单位应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觉将垃圾分类和垃圾袋装化处理,在规定时间将垃圾清运到规定地点。对不遵守环境卫生制度,乱扔垃圾、乱写乱画等不文明行为和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擅自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景区管理者依法严厉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曝光揭丑等处理。

第十条  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应主动交纳卫生保洁费和垃圾委托清运费,对拒缴的单位和个人,将对其产生的垃圾停运;对迟缴的单位和个人,按每日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具体收费标准和适用情况比照昭苏县市容环卫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景区内生产单位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倾倒到规范的消纳处置场所,对拒不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由景区管理都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推行景区环境卫生志愿者行动。与县文明办、环保局、团委、工会等部门联合建立景区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和重要节点,招募适当的志愿者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将景区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同时实行卫生清洁评比制度;对于影响文明创建和在清洁评比中名次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在年度清洁评比中处于末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多次因卫生问题被通报的经营户或在年度清洁评比中处于末位的,取消其准入资格,待整改落实后视整改情况予以补发准入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正常作业。

第十五条  宣传、广电、教育、文化、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倡导居民和游客增强环境责任意识,摒弃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良陋习,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活动,自觉维护景区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昭苏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